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0-10-1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喪失繼承權(下)—兒子分不到遺產,孫子可以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在上一篇《喪失繼承權(上)—我不要讓不肖子分到我的財產!》中,我們講到王伯伯如果想將財產都留給老實孝順的老大光宗,首先要寫遺囑,而且,如果想讓對他不理不睬的老二耀祖,和對他打罵啃老的小寶分不到遺產,還要記得在遺囑裡一併「表示」耀祖和小寶喪失繼承權,但當王伯伯做完這兩件事後,他的遺產真的就可以全部留給光宗了嗎? 其實還要注意一件事,就是被表示喪失繼承權的耀祖和小寶,有沒有子女?為什麼呢?

因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乃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子女,也包含孫子女、曾孫子女,只是親等較近者為先,亦即有子女時,孫子女沒有繼承權,但沒有子女時,就會輪到孫子女

 

而且,民法第1140條更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就算子女喪失了繼承權,孫子女還是可以代位繼承子女的應繼分

 

例如,如果本案中的耀祖在國外生下了小湯姆,就算王伯伯表示要讓耀祖喪失繼承權,耀祖的3分之1應繼分(因為原有三名繼承人,每人3分之1應繼分),還是會由小湯姆代位繼承,而且,就算王伯伯寫了遺囑,小湯姆也可以主張特留分,因為小湯姆並沒有對於王伯伯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沒有喪失繼承權。

 

所以,當你決定不分給不肖子女遺產時,要想清楚是不分給「該子女」,還是不分給「該子女一房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是後者,可能還得考慮其他生前即為財產分配的方案了!

 

延伸閱讀|喪失繼承權(上)—我不要讓不肖子分到我的財產!

延伸閱讀|《恩典時事評析-王耀緯律師》財富傳承系列-什麼是代位繼承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