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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喪失繼承權(上)—我不要讓不肖子分到我的財產!-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王伯伯有三個兒子,老大光宗老實又孝順,幫著王伯伯撐起家計,老二耀祖從小聰明會念書,王伯伯省吃儉用送他出國留學,但從此留在國外,對王伯伯不聞不問,幼子小寶是王伯伯老來得子,最受王伯伯寵愛,卻寵成了啃老族,這日,小寶又要向王伯伯伸手要錢享樂,王伯伯不同意,小寶不僅像往日一般大聲咒罵,竟然還動手打了王伯伯兩拳,王伯伯萬念俱灰,決定將所有財產留給光宗一個人,王伯伯該怎麼做?

因為我國有「特留分」的制度,所以王伯伯如果只是寫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留給光宗一個人,在法律上耀祖和小寶仍 可以主張特留分,所以,如果想讓不肖子徹底無法得到你的財產,就必須讓不肖子「喪失繼承權」才行。

 

依照法律規定,有五種情形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大家最常會有疑惑的是,如何才算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呢?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

 

案例中的小寶,因為有打罵王伯伯的情況,一般會認為構成重大虐待及侮辱,可以喪失繼承權;而耀祖的情況,如果王伯伯已需要子女扶養、照顧,而耀祖仍舊不予理會,一樣有機會讓耀祖喪失繼承權!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的情形,也不是當然喪失繼承權,要被繼承人有所「表示」才行!而這個表示,法律雖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口頭也行,但為了明確留下證據,還是建議以書面,甚至在遺囑裡清楚載明受到虐待的情形,以及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意思,才能有效達到不分財產給不肖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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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