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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合約」問題免煩惱!(下)

  • 民事案件

延續上篇的討論,我們都知道合約必須是我們甘心樂意的才會簽,要知道對象是誰,內容是什麼,但到底怎麼簽才是合法的合約?怎麼簽才是有效的呢? 首先先看和”誰”簽合約?

 

(1)個人:核對身分證?戶籍地在哪?

 

(2)公司行號:確認統編、登記地、代表人是誰?(可去經濟部網站查詢登記公告的公示資料)。

 

再來是內容:

(1)前言:例如「甲生技公司」以及「乙生技公司」在合約的前面寫: 對於合作開發醫療用品非常有願景……,所以簽署此合約以達共識。有寫前言和沒寫差在哪呢?差在未來的解釋。因為所有的條文解釋上一定有漏洞,所以寫前言表明雙方是基於什麼樣的關係簽署,就可以避免未來條文解釋上的問題。

 

(2)定義:將合約條文定義清楚,防止後續解釋模糊。

 

(3)事項:借錢、買賣東西的標的、付款期限等主要合約內容。 在合約架構中,內容不同重點相對就不同,簽完後我們容易忽略重要但常常不太會注意到的事項,例如:

 

1.解約條款:就像律師在幫當事人簽合約時常會發現到,對於錢的部分如何給付沒有說明的很清楚,所以在合約後面可以設立爭議解決條款,當發生爭議時是否可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當有特別約定時,讓雙方都有依據也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2.管轄問題:若當事人與國外簽約則有準據法的問題,若未來有爭執是要用本國法還是他國法律呢?我們都要先思考。像在國內,若一個在北部的公司一個在高雄的公司,當發生爭議時官司是要在哪邊打?這時合意管轄條款將可發揮效用。

 

3.送達條款:簽署合約時地址是相當重要的,若對方填寫的地址是錯的,或是在更改地址時沒告知另一方,當重要文件寄出時若有送達條款,就可當作對方已經收到了。那麼有約定和沒約定差在哪裡呢?假設對方人去樓空時,當重要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出時,藉著此條款就能發揮法律效應,證明你的確有寄書面通知給對方,不論對方是否收到都視同已通知、已送達。

 

其實契約主要是讓我們可以有個遵守依據,在簽合約的時候我們要好好思考一下,我們到底要負擔什麼樣的責任、義務,要求對方負什麼責任、義務,當我們靜下心來想,讓彼此之間用一個很公平的方法簽訂合約,這會是祝福雙方的,因為事先想好問題就可以避免之後的爭執,若有不懂的地方,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將合約訂定完成,當有合約的白紙黑字,就可以解決之後很多不必要的問題。希望大家訂合約時,能夠用一顆願意做、願意負責的心,來訂一份對彼此都有利、都有依據的好合約,讓我們的生活更有秩序也更平安。

 

延伸閱讀 | 「合約」問題免煩惱! (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