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9-03-07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公司新進員工小王試用期滿就立刻到醫院開診斷證明,聲稱他因職災造成傷病,要求老闆負擔全薪病假,兩個月都沒到公司上班,實際上卻到處去玩、臉書打卡,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不適任,要解雇小王,怎麼做才合法呢?

雇主如果碰到像小王這樣的員工,雖然生氣也不能草率的把小王開除喔,以免反而被小王申訴違法解雇。那麼雇主應該要如何處理小王的問題呢?建議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疾病、傷害,一般人或公司難以自行判斷,如果有爭議,是否構成職災建議交由勞保局認定,在未認定前,公司先以普通傷病假處理。

 

2. 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勞工一年內請假合計30日以內可請領半薪,超過部分老闆可以不給薪。

 

3. 員工如果長期請假不上班,很可能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的情形,老闆可以以此為理由資遣小王。

 

4. 如果老闆想要採取解雇方式,請病假出遊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可以做為解雇事由?這部分的認定容易產生爭議,如雙方認知不同到法院訴訟,舉證較為困難,也難以預期法院認定結果會對誰較有利。但是公司考核或懲戒的權利屬於公司治理範圍,法院通常較為尊重,不會隨便做不同認定,所以依照公司事先規範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越具體越好),以記過、考績不合格等方式處理,如果小王執意不改善,累積至規定的解僱條件後,公司再解僱小王,解僱決定不但兼顧「情」、「理」,更不容易被法院推翻。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