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時效就走完,離婚後還能告?別急,法律留了一年機會給你!-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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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婚姻關係十餘年,A風流成性,多次外遇被B抓包,B基於家庭和睦、子女考量選擇隱忍。多年過去,兩人最終協議離婚。
離婚後,B決定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婚姻關係中積累的痛苦該有個交代。
這時,B引用了民法的一條關鍵規定: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簡單翻譯:
「婚姻中礙於情面不好主張的權利,離婚後一年內還有機會追回!」
但A這邊的律師不甘示弱,馬上反駁:
「B早在5年前就知道A外遇,這早就超過2年的時效了。你離婚時間太晚,時效都已經過了,還能告什麼?」
這場爭點就落在:如果權利時效在婚姻關係期間就已經完成,離婚後一年內民法第143條到底能不能適用?
一、法院的少數見解:離婚前時效已完成,143條救不了你!
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民法第143條的設計,是為了延後時效的完成,並非讓早已消滅的權利「起死回生」。
換句話說,離婚當下,請求權如果已經超過時效,那麼143條就不再適用。
二、通說見解:只要婚姻還在,時效就暫時不完成,離婚後才開始倒數一年!
只要婚姻還在,時效就暫不完成,離婚後才開始倒數一年!
法院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基於情感、倫理或家務安排,往往不便主張彼此間的權利。
法律正是理解這種「不便」,因此設計了時效不完成的機制。
重點在於:即便你在婚內已經知道配偶的不法行為,時效仍不完成。
直到婚姻關係正式結束,才開始啟動一年的倒數時限。這段一年,被稱為「法律給你的最後緩衝期」。
三、結論:這不是翻舊帳,而是讓你補回沒機會說的那一口氣!
民法第143條的立意,不在鼓勵婚姻清算、情緒報復,而是體認在婚姻中,你可能出於愛與顧念選擇沉默,而這份沉默,不該成為你失去主張權利的理由。
法律承認婚姻中的你可能礙於情感選擇沉默,離婚後,你才有足夠空間提出主張,別錯過這黃金一年。
若你曾受傷、曾委屈,現在,正是法律給你的最後時效之窗,這不是針對誰的報復,而是為自己留下一次說清楚的機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