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的女朋友也能請求分配財產嗎?淺談「事實上夫妻」之法律關係 -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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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小美與小偉是一對愛情長跑20年的情侶,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多年來同居共財、不分你我,在旁人看來倆人與一般夫妻沒什麼兩樣,然而,當愛情到了盡頭,小美向小偉表示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小偉不經感到疑惑,我們只是男女朋友,不是夫妻關係,小美真的有權利這麼要求嗎?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何謂「事實上夫妻」,簡單來說需要符合兩個要件,第一、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或於民國97年5月23日民法改為登記婚之前,未符合儀式婚之規定),第二、為雙方主、客觀上均有經營夫妻共同生活之意思及外觀,實務上較常見的情形為雙方辦理過婚宴,卻未辦理結婚登記。
而「事實上夫妻」雖然沒有在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不存在夫妻關係,但雙方主觀上既認定彼此為夫妻,實際上也共同經營夫妻生活,為保障這段實際上形同夫妻的關係,法院實務曾有認為可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內。
故回到上述案例,若小美與小偉確實符合「事實上夫妻」之要件,則小美向小偉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有依據。
惟須注意,曾有實務見解說明雙方明確知悉係「同居」關係,僅口頭上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之情形,並不適用,故雙方是否符合「事實上夫妻」仍須個案判斷,如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參考實務見解
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
所謂事實上夫妻,係指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而言。
2.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按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
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
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按民法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民法第999-1 條定有明文。實務上曾以前開條文,認定「事實上配偶」之案例,然該等案例限於因雙方確實有結婚之真意,惟因不黯法律,於過往儀式婚時,未舉辦合乎法定要件之結婚儀式,僅登記結婚,造成婚姻未合法成立,或於登記婚時,未具備合法要件,致登記未合法等,惟因雙方有結婚之真意,亦為結婚登記,並以配偶關係相伴多年,其後因法院認定結婚無效,方有「事實上配偶」之適用。則此案例並不適用於雙方明確知悉係「同居」關係,僅係口頭上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之情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