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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分配遺產時,計算遺產價值之時點為何?-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案例:

小恩父親過世時,遺有一間市價約1000萬元的房屋,因房屋是由小恩的弟弟小典居住使用,故小恩希望由小典取得房屋,並由小典以金錢補償自己的應繼分。然而,因小恩和小典一直爭執不休,在歷經多年的遺產協商、訴訟後,房屋市價已上漲至1500萬元,因此希望分得金錢的小恩不免產生疑惑,倘若訴訟結束時之遺產價值,相較於繼承開始時之遺產價值有大幅漲跌,自己的應繼分究竟應該以「繼承開始(父親過世)時」的 1,000 萬元計算補償金額,還是以「現在(訴訟結束)時」的 1,500 萬元為準?

 

分析:

遺產分割訴訟,應以接近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估價基準時點。

因遺產於繼承後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由法院裁判分割,須至判決確定時,始生分割效力,理論上應以遺產分割案件確定日為不動產估價之基準日,然因現實上無法於審判程序中預測未來之市價,故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應盡可能以接近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估價基準。

 

這背後的法理邏輯在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對於該遺產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在法院作成裁判分割且判決確定之前,所有繼承人都共同享有該遺產的權益與價值變動。法律上的遺產分割效力,必須等到裁判確定時才正式生效。因此,理論上應以「遺產分割確定日」的不動產價值來進行計算與分配,才能真實反映遺產在分割當時的公平價值。

 

然而,法院在審理訴訟程序中,客觀上無法精準預測未來判決確定日的市場價格變化。為了兼顧訴訟實務的可行性與分配的公平性,法院實務普遍採取「盡可能接近事實審(通常為二審法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不動產估價的基準時點。

 

因此,以小恩的案例來說,房屋在上漲至 1,500 萬元後,法院在審理中重新進行不動產鑑價時,便會以接近該言詞辯論終結時的 1,500 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如此一來,小恩所能分得的金錢補償,亦能共享遺產在公同共有期間所產生的增值紅利,從而保障其應得的遺產權益。

 

參考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至於遺產裁判分割之遺產估價,因我國現行民法就遺產分割之效力,已改採創設主義之立法,自遺產分割時始發生分割之效力(刪除民法第116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另自繼承開始時起至遺產分割之時,繼承財產中不動產之價值可能因經濟因素而上揚,一般動產可能因使用而減低其價值,故遺產分割時之價值與繼承開始時可能大不相同,若仍依繼承開始時估算繼承財產,將產生不公平之現象,理論上應依遺產分割審判確定日為估價之基準日,但現實上,在審判程序中算定將來確定日之時價實不可能,因此,僅能以接近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估價基準。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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