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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特留分扣減權之二年短期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特留分

案例

小美母親過世後,留有價值2000萬元之房屋及300萬元存款,由小美與哥哥小明共同繼承。然而,小明於繼承開始後馬上拿出母親遺囑告知小美,母親已交代房屋由小明單獨繼承、存款由小美單獨繼承,嗣母親後事辦理完畢後,小明即拒不與小美聯絡,直到二年後,小美突然收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小明已自行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將遺產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此時,想爭取特留分的小美才發現特留分扣減權竟有二年的除斥期間規定,若自知悉特留分權利受侵害起二年內未行使,權利就會消滅,究竟小美是否還有權利向小明請求特留分呢? 

 

分析

首先,民法雖未針對特留分扣減權明文設有須於一定期間內行使的規定,然而法院實務多認為特留分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法律效果相類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二年除斥期間。

 

而所謂「知悉」特留分被侵害的時點,依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是自繼承人知悉遺囑被履行,導致其特留分受有損害時起算,例如遺囑執行人已依照遺囑辦理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或交付動產等,惟若繼承人只是知悉遺囑內容,倘遺囑內容尚未被履行,實際上還未致生特留分權之損害,仍無從起算二年之除斥期間。

 

是故,回到上述小美的案例,可知小美的特留分權,是在小明持遺囑辦理房屋之遺囑繼承登記時才受到損害,所以特留分扣減權之二年除斥期間,應自小美收到遺囑繼承登記通知時才開始起算。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按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遺贈人,因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利益之其他共同繼承人。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扣減權之2年除斥期間。惟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此因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亦無從起算其期間之始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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