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6-08-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分割遺產之管轄競合-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一、 案例事實:

居住於臺北市的小美媽媽過世後,留下一間位於中山區的房屋與少數存款,小美與兄弟姊妹間,因對於媽媽遺產如何分配無法達成共識,沒想到居住新竹市的姊姊,自行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此舉使得與媽媽同住臺北之小美感到非常不便與疑惑,究竟新竹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小美是否可以聲請移轉管轄至臺北地方法院就近處理呢?

 

二、 分割遺產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關係人之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規定,家事案件原則上得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為「普通審判籍」之規定。而所謂關係人,在分割遺產案件即包含繼承人在內,所以,小美姊姊向其住所地之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二)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又,依據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對於繼承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此為針對繼承訴訟案件之「特別審判籍」規定。所以,因小美媽媽之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房屋)所在地均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地方法院亦具有管轄權。

 

(三) 而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民事裁定之見解,上述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未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也就是說,無論是關係人之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或是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對於分割遺產案件均有管轄權。

 

三、 當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但仍得向該法院聲請移送於其他適當之管轄法院:

(一) 依據法律規定,當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但是仍可向該法院聲請移送於其他適當之管轄法院。而所謂其他「適當」之法院,則屬於法官的裁量範圍,舉例來說,實務上曾有繼承人就近於其住所地之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惟新北地方法院因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為不動產且均位於被繼承人住所地之金門地方法院,故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促進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將案件移轉管轄至金門地方法院。

 

(二) 是故,本案小美姊姊雖已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惟考量媽媽之主要遺產為不動產且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小美若能向原受理法院說明遺產狀況,以及為何由其他法院管轄更為適當,原受理法院仍有機會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北地方法院。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按家事事件之類型廣泛,有關管轄之一般事項,除家事事件法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及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先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未規定時,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有鑑於此,乃於第5條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特留分所生請求之繼承訴訟事件,得由(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所設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未排除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所規定之普通審判籍,故該事件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就該事件亦有管轄權。又關於管轄競合之處理,則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即「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查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蔣員之遺產(見原法院卷第2129頁),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雖庹宗瑜、曾廣珍之住所地在原法院轄區內新北市○○○○00008樓之9、新北市○○○○000009樓,然相對人曾廣琢之住所地在金門地院轄區內金門縣○○○○○0號,其聲請移轉管轄至金門地院,有戶籍謄本、民事委任狀、110818日民事聲請狀足憑(見原法院卷第33181183187191頁)。又蔣員於民國108913日死亡時其住所地為金門縣○○○○0○○○00號,其所遺財產如附表所示共計47筆,總計新臺幣 (下同)2,5485,322元,有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3341頁),而其中附表編號3363839均為金門縣不動產,則以上開免稅證明書核定之該等不動產總額為1,7745,028元,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為百分之七十〔計算式:17,745,028÷25,485,32270%〕,其主要遺產所在地確為金門縣,且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亦在金門縣,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及本件相對人曾廣琢聲請移轉管轄至其住所地管轄之金門地院等情,依上說明,本件即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之金門地院管轄始為適當,相對人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准本件移送金門地院,核無不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恩典法律事務所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