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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約定由特定人負擔嗎?-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債務

案例:
小恩、小典、小美三人的母親過世後一共留下A(小恩住,市值1300)B(小典住,市值1000)C(小美住,市值1000)三棟房子,以及300萬元的信用貸款。母親過世後,三人成立遺產分割協議,約定A屋給小恩、B屋給小典、C屋給小美、60萬元的信用貸款由小恩負擔。信用貸款到期後,甲銀行認為小典債信較佳,便提起訴訟要求小典清償上開300萬元信用貸款,小典可以說,我們已經約定好債務要由小恩還,所以甲銀行只能去跟小恩要嗎?

 

分析:

首先,我國民法採取的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全部的遺產及債務都要一起繼承,不能只挑特定遺產或債務繼承,也不能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但繼承之後,繼承多少遺產,就可需要償還多少債務(有限責任)

而繼承了遺產跟債務後,如果沒有遺囑,全體繼承人可以協議要如何分配遺產及債務,就像小恩、小典、小每三人可以為案例一樣,約定債務只由其中一人負責清償,而且,法律也沒有限制某人繼承到的遺產一定要比債務多才可以,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甚至可以某位繼承人未分到遺產只分到債務,但這只是對於繼承人內部的約定而言。

 

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法律規定不論繼承人間約定債務由誰負擔,全體繼承人對於債務都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某位繼承人,要求一次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所以即使全體繼承人約定由某位繼承人單獨繼承母親的債務,除非銀行同意,否則銀行還是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不會受到繼承人約定的拘束,以免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

 

結論:

於本案例中,雖然小恩、小典、小美約定由小恩負責還母親300萬元的債務,但這樣的約定對外並不能拘束銀行,銀行還是可以任意選擇小恩、小典、小美其中一人償還債務,只是如果小典或小美清償300萬給銀行後,可以要求小恩償還自己清償給銀行之金額,此即所謂「內部分擔額」。例如小典還了200萬元給銀行,小美還了100萬元,那小典就可以要求小恩返還200萬元,而小美可以要求小恩返還100萬元。

 

※參考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17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李○賢既負有債務76萬元,自應於本件分割遺產案件中一併分割,因無法兩造各三分之一,並慮及上訴人與李國親公平之故,分割由上訴人及李國親各分得負擔253,333元債務,王○枝分得負擔253,334元債務。惟依上開條文規定,因本案之債務分割未經債權人莊○晃同意,即使分割由兩造分擔債務後,仍僅係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額,兩造對債權人仍應負連帶責任,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及第11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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