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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婚姻家事

第一審程序出包,整案發回重審—從家事事件法的「專屬管轄」談程序重大瑕疵-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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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寫得很白:第一審只要有「訴訟程序的重大瑕疵」,第二審就能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審。

 

什麼叫重大瑕疵?法院舉例得很具體:當事人沒有合法代理,應該開庭辯論卻沒有開,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法院卻直接判本案,或者是程序錯誤讓二審無法在現有基礎上判決。只要程序上的錯誤會影響判決內容或無法讓二審審下去,就算重大瑕疵。

 

在法律世界裡,許多案件並不是輸在權利本身,而是輸在程序。

程序不華麗,不像判決主文那樣吸睛。它更像手機在深夜自動更新的系統背景程序—只要某一行指令出錯,螢幕就跳出一句熟悉的話:「更新失敗,請重新啟動。」

 

法院就遇到幾件這樣的案子:明明是家事事件,卻跑去民事庭;

該一起出場的繼承人,有的卻沒被列入。結果,二審毫不猶豫,整案按下「重啟」鍵。

 

以下,我們用最清楚的方式說明兩個會讓判決直接「重開」的制度。

 

一、案件背景:借名登記以及遺產返還

父親生前買房,卻借名登記在其中一位子女名下。父親過世後,另位子女主張:

1.借名契約因死亡自然終止

2.房屋應回到遺產

3.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這是最典型的「借名登記返還」結合「遺產請求」的案件。看似單純,但第一審卻踩中兩個程序大雷。

 

二、第一個雷:家事事件不能在民事庭審

依家事事件法,只要涉及:遺產返還、繼承回復、遺贈特留分或任何「與繼承關係所生的請求」,這些都屬於丙類家事訴訟事件。

法律的要求非常明確:

家事事件必須由家事法庭審理,不是民事庭能「順手審一審」的案件。

這叫做專屬管轄

 

第一審忽略這點,把案件交給民事庭審理,於是二審認定:

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必須廢棄→發回重審。

 

原因非常簡單:

走錯法庭,整個程序就「沒有合法基礎」。就像你把護照送去駕照換發窗口,不會有人替你處理;流程從一開始就站錯地方。

 

三、第二個雷:遺產是公同共有→請求返還遺產,繼承人必須「全到齊」

民法規定: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意味著:只要你主張的請求會影響遺產本身:要求返還遺產、要求塗銷借名登記。那麼:所有繼承人都必須成為當事人,或至少要有全體繼承人的同意。

 

否則就會發生什麼事?法院會說:「當事人不適格。」

這不是可愛的小瑕疵,而是程序的核心錯誤。因為遺產屬於大家,判決也必須對所有繼承人「一體確定」,少任何一人都不行。

 

在本案中:

有繼承人沒有列入訴訟,因而缺少「全體同意」的證明,原審也沒有命補正,直接判決。這就構成第二個重大瑕疵。

原審本該給當事人補正的機會,卻讓案件在缺席的情況下匆匆結束。

二審自然只能讓整齣戲重新拉起布幕。

 

四、二審結論:兩個程序錯誤→無法接續審→一律重來

綜合兩大問題:

1.送錯法庭(專屬管轄錯誤)

2.繼承人不齊(當事人不適格)

二審沒有辦法在這樣的基礎上繼續審下去。

 

因此,法院的結論非常簡潔:

基於審級制度,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重新審理。

案件不是輸贏的問題,而是程序本身已經「無法運作」。

就像手機更新到一半拔掉充電線,結果系統只能重來。

 

五、重點整理:

1️.家事事件就是家事事件,不能送錯法庭。繼承、遺產返還、遺贈等都屬於家事法庭的專屬管轄。

2️.遺產在分割前是公同共有,請求返還遺產,全體繼承人必須到齊,少一人或未取得全體同意,可能會導致當事人不適格。

3️.程序錯誤不是可以「補一下」的小事,只要影響審判基礎,二審會直接「重啟整案」。

 

六、結語:

在繼承案件裡,程序不是舞台背景,而是舞台本身。舞台搭錯、演員未到,就算劇本完美,這齣戲也只能重新開場。

而在每一場繼承官司裡:場地要對、隊友要全、程序要正,實體法才有出手的空間。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