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9
婚姻家事
父母必讀!如何在共同監護下做決定,不被對方卡住?-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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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讀!如何在共同監護下做決定,不被對方卡住?
有對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可愛的女兒,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離婚收場,但針對女兒的未來規劃,爸爸雖同意讓女兒跟著前妻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女兒的親權(俗稱監護權) ,而媽媽卻覺得任何關於寶貝女兒的事情都需要經過前夫同意很麻煩,兩人因而遲遲無法就女兒的監護權達成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呢?
在子女監護權採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有一個很重要的名詞叫「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和子女共同居住、負擔主要照顧子女責任之人,而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
在採共同監護的時候,最好一併約定主要照顧者是誰,如此便可以確立下來孩子主要和誰共同生活,甚至可以進一步約定哪些事項需要監護人「雙方同意」,哪些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而約定方式最常見有下面兩種:
一、 把關於子女特別需要共同決定的事項列出,其他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關於女兒的重大醫療、更改姓氏、出境及移民外,其他事項均得由媽媽單獨決定。
二、把關於子女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的事項列出,其餘需共同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女兒以媽媽的住所為住所,其住所、戶籍、學區、才藝學習、住院醫療事項、金融機構開戶事項由媽媽決定,但需告知前夫。
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這是雙方在協商監護權時,一個較為妥適的折衷方案,一方面前夫仍有女兒的監護權,一方面媽媽又可以不用關於女兒的決定都需經過前夫同意。
而這些約定事項都可以一併於離婚登記時登記於子女的戶籍註記,之後媽媽要幫女兒做重要決定時只要出示戶籍謄本上的註記,就可以單獨為她辦理了。
離婚不等於愛的終止,清楚的監護安排,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都在身邊守護
有對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可愛的女兒,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離婚收場,但針對女兒的未來規劃,爸爸雖同意讓女兒跟著前妻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女兒的親權(俗稱監護權) ,而媽媽卻覺得任何關於寶貝女兒的事情都需要經過前夫同意很麻煩,兩人因而遲遲無法就女兒的監護權達成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呢?
在子女監護權採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有一個很重要的名詞叫「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和子女共同居住、負擔主要照顧子女責任之人,而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
在採共同監護的時候,最好一併約定主要照顧者是誰,如此便可以確立下來孩子主要和誰共同生活,甚至可以進一步約定哪些事項需要監護人「雙方同意」,哪些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而約定方式最常見有下面兩種:
一、 把關於子女特別需要共同決定的事項列出,其他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關於女兒的重大醫療、更改姓氏、出境及移民外,其他事項均得由媽媽單獨決定。
二、把關於子女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的事項列出,其餘需共同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女兒以媽媽的住所為住所,其住所、戶籍、學區、才藝學習、住院醫療事項、金融機構開戶事項由媽媽決定,但需告知前夫。
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這是雙方在協商監護權時,一個較為妥適的折衷方案,一方面前夫仍有女兒的監護權,一方面媽媽又可以不用關於女兒的決定都需經過前夫同意。
而這些約定事項都可以一併於離婚登記時登記於子女的戶籍註記,之後媽媽要幫女兒做重要決定時只要出示戶籍謄本上的註記,就可以單獨為她辦理了。
離婚不等於愛的終止,清楚的監護安排,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都在身邊守護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