詛咒、寄送冥紙構成刑法恐嚇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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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A在B家門口撒冥紙,傳訊息給B說地獄相見,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嗎?
法院見解:恐嚇讓人感到害怕,要用社會一般觀念通盤考量
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行為人基於恐嚇他人的故意,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通知他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法院見解認為刑法第305條的恐嚇是進行惡害通知,而是否為惡害,首先要是明確而具體加害刑法第305條各種法益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都會認為足以構成威脅,導致接受意思表示人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的情況。如果不是具體明確,很難認為是惡害通知。
而且「恐嚇」是指任何一切言語、舉動足以讓人心生畏怖、恐懼,至於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讓人產生畏怖心,要用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並非只用被害人的個人主觀感受為斷。
言語及舉止是否屬於惡害通知,應該要綜合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相處模式及相互間之關係、事後行為人及被害人的表現等情,並且須審酌其為該舉止的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藉以綜合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心的目的,及判斷一般人倘處於同一狀態下,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被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不能單憑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據,即不得只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就認定構成恐嚇罪。
法院見解:人力不能支配不屬於恐嚇
法院見解同時認為,通知之內容,限於所列舉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加害事實,且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可以加以支配掌握,如果是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詛咒等內容,就不符法規要件。
法院有見解認為,冥紙不是違禁物或危險物品,可以輕易在市面上購得,而依我國傳統民間習俗,認為是供亡者或鬼魂在陰間充當錢幣花用,而為一般人祭拜亡者或普渡鬼魂所廣泛使用,傳統觀念於平時頗諱言死亡,連帶亦避忌與死亡有關之用物,故於祭拜或普渡以外之場合,凡刻意在他人住處或其他場所拋撒冥紙者,通常可解為寓有使之沾晦氣、觸霉頭、詛咒將發生不幸的意思用意。
然而單純撒冥紙之行為,如果並沒有跟其他具有威脅、恫嚇性的言語、文字(如揚言、噴漆留話以明示或暗示將殺害某人)或舉動(如比劃殺人手勢、寄送槍彈或刀械等危險物品)相結合,就跟刑法恐嚇罪的要件不合。
本文之意見結語:
假如A只是單純撒冥紙、詛咒,並沒有結合其他具有威脅、恫嚇性的言語、文字,依據法院見解,可能會認為並非客觀上可以是人類能力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的可能性,不構成恐嚇行為。
晦氣、詛咒等等,不外乎個人的主觀感受及片面期望而已,一旦被詛咒,是否終將遭受禍害,並非人力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縱然詛咒的內容會引發人嫌惡、不快或不安等情緒,仍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