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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臨摹仿作他人的作品,會侵害到著作權嗎? -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智慧財產權

秀娜經營兒童畫室有成,因為教案的需求,時常會上網列印名人畫作的圖片,請學生臨摹,希望在臨摹過程的經驗中,學得畫作內容的佈景、上色的安排與程序等等,請問這樣子把他人作品重新自己再仿作一次,或者是將畫作內容自行改變了一下有涉及到著作權嗎?

 

分析:

1.爭點:臨摹與改作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範圍? 著作財產權保護之限制?

 

2.評析:臨摹為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之保護範疇,改作亦享有著作權法規定之「改作權」,秀娜上網列印之名人畫作若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註釋1)之保護,在未經授權情形下而擅自重製或改作都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疑慮,但本案例學生臨摹或改作若是基於教育學習之目的,並無涉及營利,則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第65條第1、2項(註釋2)合理使用,排除構成著作權侵害。

 

3.警語:但為保險起見,最好的方式是利用已過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保護之名人畫作為臨摹與改作之對象。

註釋1: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註釋2: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斟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