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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現在沒時間請求特留分,可以以後再主張嗎?-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特留分

所謂的特留分,指的是當以遺囑為遺產的贈與時,法律保障法定繼承人可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繼承人特留分的比例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或是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祖父母)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財產繼承順位示意圖-3

 

當法定繼承人「無法取得特留分」或是「取得遺產比例低於特留分」時,繼承人可以提起訴訟,向受遺贈人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請求拿回屬於自己的特留分。

 

但是特留分的主張是有時效規定的,依照法院的見解,特留分的時效規定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規定,自扣減權人知道特留分被侵害的時間起2年間內不行使而消滅,而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者,亦同。也就是說,當有權主張特留分之人知道自己特留分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2年內未提起訴訟,或是自繼承時起超過10年,都可能因為時效經過,而無法取得任何遺產。

 

這個時效規定對於特留分的主張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在知道被繼承人留下的遺囑中已經有侵害特留分的狀況,而超過2年都沒有提出訴訟,或者是任何表示來要求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給付特留分的話,未來再提出主張就會被法院駁回請求,所以一定要在知道特留分被侵害時,就趕快提出主張,以保全自己的權利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