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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刑事案件

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依法聲請重驗DNA,使沉冤平反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刑事案件

【解析】

以往有些刑事案件的判決有過度仰賴DNA鑑定的情形,但其中不免有因鑑定技術能量的不足或分析偏頗有誤,而影響法院對DNA檢體的錯誤判斷而致被告含冤莫名。但在有罪判決定讞後,被告若打算翻案,還必須依法找到並提出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原本僅有法官或檢察官有權對DNA檢體重新鑑定,而被告則無法聲請重驗,也難以依此聲請再審。

 

為維護刑事審判的正確性,以免使得無辜的人受冤抑而感到滿腹委屈。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也就是DNA鑑定條例,未來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受判決人之配偶,說明就案件相關連的證物或檢體進行DNA鑑定之結果,可以作為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即可以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DNA的鑑定。即使受判決人已經死亡,則其配偶、直系血親(如:兒孫)、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姊夫、兄嫂等)或家長、家屬,也可以向判決的原審法院聲請重新驗DNA。如果此聲請被法院駁回,聲請人仍然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此外,值得我們留意的是,未來受判決人或其親屬可以依據前述條例,只要聲請鑑定的證物或檢體為政府機關保管,或是聲請鑑定的證物或檢體從未進行過DNA之鑑定,或雖然曾對檢體進行DNA的鑑定,但是因為後來科學技術的提升,已經有新的鑑定方法時,聲請人在說明進行鑑定的方法確係具有科學上的合理性後,即得向法院聲請對DNA檢體重新鑑定。期盼藉此條例新規定的實施,使被告得以新進的科學鑑定技術對DNA檢體重新鑑定,使沉冤得以昭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