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一定要所有繼承人一起申報嗎?-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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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早年喪偶,育有三名子女,小明、小美、小華,小明在18歲跟老王吵架後就離家出走,再無音訊。小明偶爾會跟小美聯絡,小美只知道近幾年小明搬到國外居住,其他近況一概不知,小美曾向小明表示爸爸的身體每況愈下,是該放下回來看看爸爸,但小明心中仍有過不去的心結。不久老王過世,沒有留下遺囑,小美跟小華在舉辦完老王的告別式後,準備著手遺產稅的申報,小美跟小華聽人家說長輩過世後的程序都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用印,少一個都不行,這是真的嗎?
繼承人欲取得遺產,需在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可申請再延期三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26條規定參照),若未在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將被處以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參照),遺產稅繳納完畢始能進行辦理繼承登記,進而取得動產、不動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之但書規定,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申報遺產稅,僅需有一名繼承人作為代表申報即可。
在本案當中,老王沒有留下遺囑,無遺囑執行人則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老王的繼承人為三名子女小明、小美、小華,三名子女皆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但書,縱然小明不願回國申報遺產稅,但是其他繼承人小美、小華,可以共同、或由其中一人作為代表申報遺產稅即可,一人報稅視為全體申報,如此也不用擔心未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導致延期或未申報遺產稅被處以罰鍰的問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