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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商標法中的「戲謔仿作」-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小楊幾年前創立自己的服飾品牌,事業有成,在網路上獲得廣大迴響,但最近有一個網紅突發奇想,改造小楊公司的產品,發展出自己的周邊商品,在周邊商品上更保留小楊公司的商標,小楊因此提起商標權侵權訴訟,但這名網紅卻在訴訟中主張這是「戲謔仿作」,並未構成商標侵權,請問什麼是戲謔仿作?網紅如此主張,是否會勝訴?

 

所謂的「戲謔仿作」指的是以某種詼諧幽默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或著作權,大多會主張雖然構成商標或著作權侵權要件,但因構成戲謔仿作,可被認定其使用商標或著作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並未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為自己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

 

其中商標法中的戲謔仿作,並未明文規定在法條,但從法院判決可得知,目前法院已經肯認商標法中有「戲謔仿作」的概念存在,但要件依舊要回歸商標法條文本身認定,商標法相當注重「是否以他人商標作為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因此,使用的方式如果只是戲謔詼諧的言論表達,而非搭他人商標的便車,藉此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將不構成「商標使用」,可被認定並未侵權。但當構成商標使用,需再進一步判斷「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如果不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也不會被認定侵害商標權(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又因允許戲謔仿作的存在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尊重,同時也必須審酌「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之間是否平衡,將戲謔仿作的言論表達自由一併考量進去(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此時商標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結果等因素將會是衡量的關鍵。

 

本例中,因「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關鍵在於「舉證責任」,如果這名網紅無法成功舉證,小楊公司將有相當大的機率勝訴。這名網紅既然主張是「戲謔仿作」,必須由這名網紅負起舉證責任,網紅必須證明其周邊商品只是為了「戲謔」的娛樂性質,屬於言論表達自由的一環,並非真的使用小楊公司商標,也必須證明縱使法院認為網紅構成「使用商標」行為,網紅的周邊商品也未讓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證明消費者看到網紅的周邊商品確實知道是詼諧幽默的創作,並無混淆商標來源的標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