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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民事案件

子女幫忙父、母親攤販工作發生侵權行為,父母是否要負擔僱用人連帶責任?-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民事案件

已經成年的甲基於孝心,偶爾會替作小吃生意的父親乙幫忙送貨,某天,甲駕駛父親乙所有的貨車,不慎在送貨途中與丙發生車禍,甲有過失,因此對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丙可以基於甲幫忙爸爸經營小吃生意,並且駕駛小貨車送貨,而且車禍發生當時甲也是在送貨途中,甲客觀上被乙使用而為乙服務勞務,並且受乙監督,甲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的外觀,乙就是民法第188條所稱的僱用人,乙應該要跟甲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連帶賠償責任嗎? 

 

一、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認為僱用人透過受僱人擴展交易活動範圍,並且因此享受利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有選任監督的義務,因此,在受僱人執行職務的時候,侵害他人的權利,僱用人應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可以舉證已善盡選任監督義務。

 

那麼,為他人工作,通常是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依一定法律關係具指揮、監督關係,而且勞務提供者受有報酬或相當對價,親友間的好意施惠行為或偶爾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也會被認為是客觀上服勞務而受其監督嗎?以下舉實務上例子說明:

 

()農業生產型態特殊性:
過往有法院見解就兒子替父親載運農作物發生車禍的案件,認為基於農業生產型態的特殊性,並非僱傭關係。

由於鄉間農家人力老化,農忙時期子女往往會返家幫忙採收;農閒時才會回到城市從事工作賺取補貼,這是鄉間家庭農村特有的經濟結構,與一般工業生產不同,父子關係也不會有選任監督的情形。因此,兒子載運農作物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受父親的僱用選任而受父親的支配。

 

()子女幫忙父、母親攤販工作:
法院有見解認為,雖然兩人具有父子關係,但依照社會常情,即使兒子回家時,基於父子情誼偶爾幫忙爸爸運送貨物,乃屬人情之常,無僱傭的對價關係可言,況且爸爸將名下的汽車,借予兒子使用,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違背常理,不足以之評價是兒子為爸爸服勞務而受監督。

再者,一定親屬關係,可能共同從事某項行業,或者經營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偶爾可能會互相支援,但不必然有僱傭的關係,依據民間現行情況而論,子女幫忙父、母親攤販工作,事所常有,無從認定父、母與子女間當然有所謂僱傭關係。

 

二、結論:
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丙主張乙要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連帶賠償責任,乙除了可以說明甲僅只是好意施惠,偶爾幫忙運送貨物,乙可以舉證說明甲並沒有為乙提供服務勞務,也沒有受到乙的監督。另外,乙也可以舉證說明甲的勞保投保單位並不是乙所登記經營的公司,說明甲並未受僱於乙,乙並不是甲的僱用人,兩人並不具有僱傭關係,乙就不會負擔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