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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養子繼承養父的遺產之後,可不可以認祖歸宗呢?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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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富傳承
  • 遺產

劉小明被黃老先生收養為養子。黃老先生過世後,黃小明是唯一的繼承人,單獨繼承黃老先生龐大的遺產。現在黃小明想要回歸本家,認祖歸宗,改回姓劉,於是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的聲請,法院會如何決定呢?

 

我國民法規定當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收養關係終止的意義,在於養子女可以回復本姓、而且與本生父母和本家親屬間的身分關係也都會回復。而在養子繼承了養父遺產的情況,必定是以養父已經死亡為前提,所以依照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養子女想要再回歸本家,原則上沒有問題,但是因為「收養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需特別注意在某些情況會有例外的情況。

 

法律對於收養的「開始」和「終止」都有嚴格要求:

 

首先,為了防止社會上發生以收養之名為販賣人口之實…等,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情事發生,民法對於「收養」的要求十分嚴格,形式上必須要訂立書面(而且如果是無血緣或遠親間的收養案件,都必須透過主管機關核可的收出養媒合機構辦理);實質上還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經過法院審核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還有是否具有特定親屬關係有無違反民法的規定,合乎法律的規定,法院才會給予「收養認可」,得到法院的認可才可以說是真的完成收養的程序。

 

同樣的道理,「終止收養」也會有維護公序良俗的考量,所以如同收養一樣也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經過法院審查、准許之後,收養關係才會終止,而法院審查的標準在於「終止收養」會不會「顯失公平」,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許可終止收養會使收養關係的雙方權益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不予准許終止收養的聲請。

 

許可終止收養的標準「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來看「顯失公平」的標準還是很抽象,我們依據民法第1080-1條的修法理由[1]還有法院對於是否顯失公平提出所的標準[2],可以知道法院是具體審查,個案判斷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會不會嚴重影響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的權益如果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不予許可,一般來說,養子女如果已經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終止收養的聲請是顯失公平的可能性會較高。

 

有沒有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不能回歸本家的案例?

 

舉例來說,最近即有位養子女繼承養父遺產後才過了半年,就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關係的聲請。首先,法院從公序良俗的觀點出發,認為這位養子女還等不及養父過世滿週年的「對年祭祀」就提出終止收養關係的聲請,顯見這位養子女無慎終追遠之情,有意脫免養子祭祀責任,若許可終止收養,對養父而言有失公平。再者,養父都沒結婚、也沒有子女,因此法院認定當時的收養目的是為了傳承祭祀香火,所以才會收養這位養子女,若許可終止收養,也是違反了當時的收養目的,從而不允許這位養子女終止收養的聲請。

 

有沒有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法院還是核准可以回歸本家的案例?

 

實務上其實曾有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的許可,最後也獲得法院的准許,可以回歸本家的情況[3]。例如:曾有位養子女繼承養父的遺產,但是因為養子女所繼承到的遺產其實沒有多少錢,從而法院認定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沒有所謂顯失公平的情事,也核准這位養子女所提出的終止收養聲請。

 

所以原則上,因為法律上沒有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之後,就不能回歸本家的規定,從而養子女想要再回歸本家,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收養制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從而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還需要法院審核和許可,如果法院審核後認定雙方權益因為終止收養而顯失公平,或是會違反收養當時的目的,法院還是可以不予准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1] 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2] 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養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抗告人之養父母死亡時,抗告人既已成年,縱其於繼承後同意生父處分部分繼承之財產,亦不影響抗告人繼承養父母遺產之事實,則抗告人嗣後再以養父母均已死亡為由,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除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外,亦顯失公平。」

[3] 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養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