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容易嗎?轉移前後的程序及注意事項,一篇帶你認識-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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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美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A,夫妻二人因個性差異而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由小明擔任A的監護人,兩人離婚後,小明將A帶回老家居住扶養,但是因為小明忙於工作無暇照顧A,就把A交給前妻小美照顧,時間經過一年,小明探望A的時間寥寥可數,身為父親的小明雖然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但卻未盡照顧之責也未給付費用,而真正在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小美卻無監護權,小美是否可以要求小明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轉移給自己呢?本篇將帶你認識監護權轉移的程序與注意事項是什麼?
依據民法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由條文規定可知,如果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監護權)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或是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行為時,是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也就是將監護權轉移。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定義
怎樣的情形屬於「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擔任監護權人之一方,根本就沒有照顧未成年子女,反而是把未成年子女交給他人扶養,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淡漠,或是擔任監護權人之一方,入監服刑、遭通緝、行蹤不明,根本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等情形。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定義
那麼,怎樣的情形屬於「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例如,只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基本食、住需求,但是對子女身心發展未提供積極教養計劃,長期放任子女玩網路遊戲或觀賞電視,或是有抽菸、賭博習慣,常攜帶未成年子女前往賭博等不良場所,又或是同居人對未成年子女身體上下其手等情形。
如果監護人有以上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或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時,他方就可以請求監護權轉移,向法院主張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本案中,小明久未與子女同住,雖然沒有做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事,但是並未盡到監護人之保護教養義務,顯然已經不適任,因此小美想要將監護權轉移是可行的,小美可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聲請,讓自己成為名實相符的監護人,讓未成年子女在良好的環境中成長。
小美若是決定要爭取監護權轉移,需要準備哪些東西?是否需要請律師?由於小美爭取監護權是為了給小孩更好的環境,因此為未成年子女準備良好的教育計劃、居住環境、以及照顧之支持系統(例如如果有時自己需要上班,還有誰可以幫忙照顧小朋友,要找好適當人選)、保存他方不適合再擔任親權人的相關證據(例如:對方沒來由地打罵小孩、帶小孩出入不良場所等照片或影片),準備好以上資料後,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律師可以協助確認還有哪些資料不齊備,並因應不同的狀況給予個案最適合的專業意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