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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婚姻家事

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差別在哪?法院會怎麼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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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打離婚官司的夫妻,除了離婚的主戰場,之後的下一個戰場,便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夫妻雙方在訴訟中總是不斷攻擊對方的缺失,為的就是能爭取到孩子的單獨監護權。如果法院最終判決孩子由父母共同監護,雙方常常都會覺得:我輸了!然而,共同監護、單獨監護的差別究竟在哪?法院判定監護權歸屬的標準又在哪?


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的「監護權」,法律上的名稱其實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含為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也包含為未成年子女負擔義務,其中負擔義務的部分已於「監護權,不是只有權利!」一文中說明,所以本篇僅針對監護權人權利的部分說明。

 

監護權人的權利,是可為未成年子女決定或同意生活中的事項,一般常遇到的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的住居地、就學事項、醫療事項、購買保險、開設銀行帳戶、動用存款、可否出國等。

 

所以,如果是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則以上的事項只需要擁有單獨監護權的一方決定即可,完全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例如:未成年子女要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只會要求單獨監護權人簽名同意,不需要沒有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同意;反之,如果是由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則以上的事項都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例如:要遷移未成年子女的戶籍,戶政機關會要求父母雙方簽名,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才能遷移孩子的戶籍。

 

這是單獨監護、共同監護的差別所在。而法院判定單獨監護、共同監護的標準及考量點在哪呢?請見下集說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