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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刑事案件

罵人「了然」構成公然侮辱嗎?!公然侮辱的界定你「了然」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刑事案件

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隨口的發語詞,往往可能會被放大檢視,然而,脫口而出的汙穢話語,無形之中可能又會讓人受到傷害,接收的人會想著,好端端的怎麼受到他人辱罵、貶抑。

 

詞彙的使用僅只是出於情緒發洩,還是故意讓人難堪,究竟只是讓人感到不舒服的不雅、粗俗言語,還是刻意侮辱、貶抑他人人格,言語的界線實在是很難拿捏,尤其用語的選擇關乎一個人的涵養。現今社會人與人的互動往來顯著頻繁,要如何調和兩者的份際,實在是一大難題。

 

三字經、國罵是否必定構成公然侮辱?如果口頭禪被斷章取義認為是有侮辱意涵,又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一、公然侮辱的侮辱判斷基準:

所謂「侮辱」,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是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並且足以減損或貶抑個人社會群體生活所客觀存在、經營的人格法益。

 

此外,是否構成「侮辱」的判斷,應該注意發語者的動機、目的、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以及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據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能只依據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決定,應該依社會上的通念為客觀的評價。

 

二、「了然(臺語)」一個詞語,實務上不同解讀:

地方法院在一場停車場糾紛中,針對被告指稱他人「了然(臺語)」,認為依據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解釋,是指枉然、枉費之意,不具正面含意,屬於負面評價之貶抑言詞,而且解讀上同時也須要參考一般語言使用經驗與習慣、當地人文風俗民情等因素,「了然(臺語)」一詞,除在表述一個人前途渺茫外,依據我國社會一般通念與語言通俗解讀,更帶有指摘他人自甘墮落、無可救藥,人生毫無展望,並嘲諷、訕笑被指稱者窩囊、丟人現眼等輕蔑的意思,客觀上確屬對他人之人格及品行予以負面評價的言語。

 

然而,高等法院卻認為,如果行為人僅只是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的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的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本案中,被告只是針對任意將車輛停放在其住處門口的糾紛中所為的評論,而非毫無所據的抽象謾罵,而且「了然」在一般語言使用習慣,並沒有達到輕蔑、謾罵、嘲弄、惡評的侮辱程度,因此改判被告無罪。

 

三、最高法院之見解:前後階段判斷、審查

最高法院認為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都屬於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的言論,人格名譽權跟言論發生衝突,法院在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時,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使二者達到最佳化的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簡單連結的認定方式。

 

具體來說,法院應先在前階段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的意涵,確認是否具有侮辱意涵,而且不可以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的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的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的可能。

 

之後再進行後階段判斷,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言論是否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否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否基於經證實為錯誤的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

 

如果是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還算是符合人性的自然反應,況且「相罵無好話」,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並不是一有負面用詞,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本文結論:

以臺語為習慣用語者,慣常會有使用粗俗的用語做為口頭禪或發語詞,遇有衝突之際,可能本於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反射性將粗俗語詞作為對人或對事發洩負面情緒的用語,但不能因為用語不夠文雅、高尚,如果不慎被人認為是有侮辱意涵,應該極力向法院主張主觀上並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並且向法院說明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情狀,提供承審法院充足完整的事件脈絡,有助於法院能夠在符合憲法保護法益之利益衡量下,做出適法的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