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確定了,能不能聲請閱卷?-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人在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時,可以向高檢署提出再議的請求,若是高檢署再次做出駁回再議的處分後,告訴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請法院直接進行審理,以確認被告是否有犯罪。而又因為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原則上偵查中是不能進行閱卷的,也就是說偵查程序中,告訴人不能閱覽也無法得知偵查中被告、證人到底說了什麼,只有在程序進行到了交付審判時,告訴人才能向法院聲請閱卷,以便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
但是,有時候我們會在偵查程序中,從被告或是證人的口中,聽到一些蛛絲馬跡,也許不構成犯罪,但對於民事案件可能會有些許幫助,或是單純地對於事實可以更加釐清,在這種狀況下,還特地花費一筆律師費用來進行只是為了閱卷的交付審判,似乎不太划算,然而刑事訴訟法又沒有規定到已經不起訴確定的偵查卷宗是否可以聲請閱卷,加上告訴人或是被告原則上沒有辦法閱覽刑事案件偵查程序進行中的卷證資料,導致在偵查程序中證人的證詞、陳述、調查證據的結果,可能只會深深地埋藏在地檢署的檔案櫃裡,難以利用。
這樣的狀況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過後,有所轉變,該判決明確指出「在刑事判決確定或不起訴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又依上揭規定觀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且限制公開須有法令為依據始足。」等語。
簡而言之,刑事訴訟法固然沒有針對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卷宗能不能進行閱覽有所規定,但這樣的狀況即應該回歸政府最基本的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來適用,如果法令沒有限制公開,原則上在民眾聲請閱覽的同時,都應該給予閱覽。所以,如果在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認為有閱覽卷宗的必要時,原則上都可以向地檢署請求閱卷,地檢署在合乎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下,有向利害關係人揭露檔案卷宗資料之義務,才符合法律規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