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對警察的臨檢與盤查-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重大節日或是連假的馬路上、交流道上總是會有警察在執行臨檢的勤務,一般時候走在路上也會有警察騎著車在路上巡邏著,更是會在電視上看到有警察因為臨檢而抓捕到通緝犯的新聞,為了社會秩序的維護,臨檢的實施確實有其效用,但碰上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隱私權、遷徙自由、人身自由,再加上日前警察臨檢產生的爭議,讓社會越來越關注警察依照個人經驗判斷所做出的隨機臨檢,若是造成民眾的權利侵害該怎麼辦?
警察臨檢的法源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及第7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看到,警察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就可以將行人、駕駛人攔停進行臨檢、盤查,而合理懷疑的情況多是需要警察以個人經驗、當下情況來進行判斷,有時民眾可能因為一時眼神的不對勁、衣著或外型的打扮,就引起巡邏員警的懷疑,若是因為過度懷疑而進行臨檢、盤查,確實是有違法侵害民眾權利的疑慮。所以最近就有傳出幾起警察的臨檢、盤查,被質疑有過度執法的狀況。
而如果在當下認為警察違法臨檢、盤查,民眾是可以拒絕警察的臨檢,但警察也可以依法將民眾帶到警局查證身分,並最多可以留置拒絕臨檢的民眾到達3小時。
因此,建議民眾在警察合法臨檢的情況下,依法配合調查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但如果遇到警察違法、過度地實施公權力,而進行不當臨檢,也一定要依法在第一時間要求警察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適時主張及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