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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刑事案件

付費Line群教投資、推薦飆股,小心觸法!-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刑事案件

台股近年屢創新高,吸引越來越多年輕投資人積極投入股票市場,由於年輕族群多依賴網路交流資訊,獲取資訊的管道從過往廣播、電視財經頻道,轉變為社群平台或網路群組,網路新生世代樂於透過網路群組、平台分享投資心得,有人的分析理論較為獨到、頗受好評,可能因此開班授課來教導、講習證券、期貨投資,或者直接創立投資群組來招攬、吸納會員,甚至為了讓投資人更容易判讀資料內容,會撰寫程式,提供投資人股票市場即時資訊,設定如紅買綠賣資訊等系統指標等等,卻也因此有觸法的可能,以下分點為大家說明:

 

一、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投資判斷建議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問事業」是特許行業:

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直接或間接從會員取得報酬,而且並不是針對證券、期貨提供一般性資料整理,已經有提供具體、個別投資建議的話,可能會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投資判斷建議」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問事業」是特許行業的緣故,需要主管機關許可,在於立法者除了想要運用許可方式,建立顧問的專業性,保障投資人在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期貨的時候,可以獲得忠實及專業的服務品質,並且透過主管機關適當監理,避免不肖人士以流言或不實資料刻意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

 

二、對於「一般性投資資訊」的認定,實務見解分歧:

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考量,大法官認為特許管制者應限縮在對特定的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的行為,如果僅僅只是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且不是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的證券投資講習,則不違反前段所提到的相關規定(雖然大法官是對於證券交易部分做解釋,但司法實務認為期貨交易也屬於專業性的投資,相當於證券交易,因此也承認期貨部分有相同的解釋)。

 

至於甚麼是「一般性投資資訊」呢,金管會認為是純屬個人投資理財經驗或心得、對總體經濟看法、與股票期貨市場或產業相關的重要新聞事件等,另外,針對股票、期貨自動進行分析、推介的電腦程式是否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事業」,金管會有函釋說明指的是提供股票或期貨市場資訊基本統計分析,不具有直接、間接提供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的分析或推介建議功能。因此,金管會是以「提供一般性資訊」與「未來交易價格建議」,作為區分標準。

 

有法院認為,「一般性投資資訊」是針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的資訊,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的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的各類交易資訊),但如果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的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的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的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就不是「一般性之投資資訊」。

 

但是,有法院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過往可能只能藉由交易所公布資料,自行彙整而作為供研判的歷史交易資料,而電子資料處理發達後,由電腦運作,甚至可以直接以交易所資料彙整再運用邏輯運作,將資料產出各類分析狀態,顯然較人工自行蒐集整理研判,更來得有效率,深度及廣度也是人工搜索無法相較,因此,縱然將大量歷史交易紀錄資料彙整,運用人工思考,設計程式,開發軟體,由電腦搜尋出適宜投資條件,只是加快之前以人工彙整資料再分析搜索資料之速度,不能因為軟體運算所依據之數據、買進、賣出之時點,認為提供程式者就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關鍵在於程式運作有沒有投資者的意志介入,也就是說使用軟體的投資者有沒有自行決定修改、調整程式交易指令的權利。

 

然而,也有法院認為,雖然自行調整設定值,可以更貼近使用者之個人經驗、使用習慣或交易屬性,但是程式開發者對於技術分析的理解及所採用理論,已經透過參數設定與程式編寫置入其中,等同代替程式設計者的運算邏輯與操作經驗,就算使用者可以自行調整設定值,也只是就保守或積極的投資屬性改變參考指標數值,並沒有更動程式操作的基本邏輯與運算方法而言,仍然屬於程式設計者對於金融市場趨勢判斷的意見。且該案縱然使用者未再另予設定條件,程式仍然可以運行無礙。

 

三、本文結論:

綜合以上,可以看出實務上對於「一般性投資資訊」有不同的見解、看法,近來更隨著AI人工智慧的開發,程式設計者可以運用人工智慧彙整交易資料,自動產出相對應的分析意見或判斷建議,是否即屬於程式設計者對於交易的判斷、分析,而可能違反相關法令呢?仍然有待司法實務就「一般性投資資訊」給予更進一步、具體的認定,而在實務發展趨於穩定之前,還是提醒讀者在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投資判斷建議行為時小心不要觸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