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9-22
民事案件

離職後到同業上班,是否有競業禁止問題?-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明到A公司上班時,A公司要求小明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的書面,書面寫到「員工同意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A公司經營項目競業(或相同)之業務,如有違反,願意賠償A公司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小明在A公司工作了三年之後離職,離職後第二個月順利在B公司任職,由於A、B兩間公司屬於同一產業,小明想問律師我這樣有違約嗎?

現在簽署競業禁止頗為常見,但是競業禁止有以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員工就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條件一:

公司有需要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A公司擁有一個專利權,該專利權為A公司帶來不少商機,A公司為保護這個專利權,因此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條件二:

員工任職的職位要能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祕密。例如:A公司有想保護的專利權,但是小明的職位是人事人員,平常就不會接觸到專利權,因此小明到B公司任職,也不會違反競業禁止。

 

條件三:

競業禁止的時間、對於員工職業範圍的限制也不能逾越合理範圍。例如:(1)競業禁止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則年限縮短為兩年。(2)A公司限制小明不得到同業從事任何工作,然而同業公司有各種職務,A公司一律限制明顯逾越了合理的範圍。

 

條件四:

要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

之所以公司要給補償金原因在於,假設小明的工作技能是撰寫電腦程式,A公司限制小明不能到同業工作,那小明就不能再以撰寫電腦程式的技能謀生,要另尋技能,因此要給予合理的補償金。

 

所以,小明離開A公司之後,A公司若不符合前面所述四個條件之一,例如,沒有給予小明競業禁止的補償金、小明根本無法接觸到A公司營業秘密等情況,那麼,小明與A公司間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會因此被認定為「無效」,A公司若追究小明的違約責任,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