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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婚姻家事

受輔助宣告會受到哪些限制呢?-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監護宣告

阿文在40歲的這年,經過醫院檢查後,被診斷出罹患年輕型失智症,年邁的父母因為擔心無法一直陪伴在阿文身邊照顧他,於是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並選定輔助人,希望有個人能協助阿文,但受到輔助宣告的阿文,開始擔心自己尚未結婚,未來也有很多事想做,受到輔助宣告後,是否代表自己每件事都要經過輔助人同意?生活受到極大限制,所以,特別來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依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的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較為輕微,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的交易,或是單純接受他人贈與等,仍然不成問題,不用經過輔助人同意。

 

但是,重要的法律行為仍然需要輔助人協助,像是「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法律規定受輔助宣告人做這些行為時,需先經過輔助人同意,藉由輔助人的同意機制,來保障受輔助宣告人的權益。

 

法律所列需要輔助人同意的大多與「財產行為」有關,一般的「身分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等,並不包含在內,法務部在函釋中更曾經表示「為身分行為時,與一般成年人無異」,認為無須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

 

本例中,雖然阿文受到輔助宣告,但受到的限制主要是涉及財產重大的法律行為,需經過輔助人同意才能做。未來阿文生活上遇到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可以自行決定,無須經過輔助人同意,因為,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阿文的財產權,並非剝奪阿文自由表達意思及日常生活的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