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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智慧財產權

近期,歌手青峰在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民事一審、二審均勝訴,刑事一審也獲判無罪。從這裡可以發現,侵害著作權除了涉及民事責任外,也會涉及刑事責任。因此,以下我們就分別來談談,侵害著作權涉及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著作權侵權人可能須負的民事責任:

著作權人在民事部分可以尋求的救濟有相當多態樣,首先為請求排除權利侵害,例如對未經合法授權的廠商要求銷毀、下架盜版光碟,倘若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侵害,亦會要求侵權人登報或公布判決書,以回復自身名譽,最後,常見的尚有損害賠償,包含因侵權受到的財產損失,以及因人格權受損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

 

以青峰案為例,即有被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包含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因侵害行為所受之「損失」,包含與本件爭議相關之訴訟費用的支出等。但民事一審與二審法院均認為,依據林暐哲與青峰發布的共同聲明、Line對話內容等證據,青峰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早已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青峰,因此青峰在108年以後公開演唱與發行自己創作的詞曲,並無侵權,民事一審及二審均判決青峰勝訴。

 

二、著作權侵權人可能須負的刑事責任:

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將依據侵害的著作權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侵害重製權、散布權、其他著作財產權以及包含著作人格權的其他著作權,並且在所有刑事責任中,除了重製光碟以及散布重製光碟為公訴罪(俗稱:非告訴乃論),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均為告訴乃論,亦即須經著作權人主動提起告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被加以追究。

 

以青峰案為例,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告訴,檢察官後續依侵害重製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散布權(著作權法第91-1條第2項及第3項)以及其他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2條)罪起訴青峰。但刑事一審法院則是根據青峰寄的存證信函、合約終止同意書、青峰與林暐哲Line對話內容以及雙方共同發布的公開聲明等證據,認為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除了林暐哲的證詞外,其他證據均難以證明授權合約在108年後仍然存續,基於無罪推定的精神,必須做出對被告青峰有利的判斷,最終認定青峰未違反著作權法判決無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