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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如何討回屬於自己的應繼分?-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蘇家宏 律師

 

小萍的父親三年前過世,繼承人有:媽媽、哥哥、小萍共3個人,因為小萍結婚後住在外地,哥哥跟小萍說:「你趕快把印鑑章跟印鑑證明交來,代書才有辦法去報稅跟辦繼承」,小萍問爸爸名下還有多少財產,哥哥說:「爸爸沒留下甚麼財產,資料拿來配合代書辦就對了!」小萍不敢再多問,後來小萍大約分到200萬的現金。 

小萍最近回家探望媽媽時,媽媽不小心說溜嘴,原來爸爸的遺產至少有6,000萬以上。小萍也立刻到國稅局申請爸爸的財產清冊及查調相關資料,這才發現原來爸爸名下還有一棟在精華地段的房子,全被哥哥拿走,她從頭到尾都被蒙在鼓裡,所以小萍向哥哥要求,房子她也有權利繼承、遺產應該要平均分配。沒想到哥哥卻說:「沒這回事!資料上都有蓋你的印鑑章,就算你告我也告不贏!」小萍氣得找上律師,要問問哥哥這樣的說法有道理嗎?難道真的沒辦法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

 

首先,小萍是爸爸的女兒,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註釋1)是法定繼承人身分,而且依民法第1144條第1項規定(註釋2)小萍的法定應繼分,也就是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是與媽媽、小萍哥哥共同平均,因此小萍實際上可以繼承爸爸所有遺產的1/3。

但小萍哥哥卻隱瞞爸爸的遺產狀況,要小萍提供印鑑章與印鑑證明,將應由繼承人公同共有(註釋3)爸爸遺留下的房子擅自移轉登記到他名下,其它遺產也未依照法定應繼分1/3比例分配,僅給小萍200萬元,嚴重侵害小萍的繼承權。

所以小萍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註釋4)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本件侵害小萍繼承權的人是小萍哥哥,所以小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直接向哥哥要求回復她原本的繼承權利。但須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主張,如果從繼承開始時(小萍爸爸死亡時),已經超過10年,就不能再行使這項權利。然本件小萍爸爸是在3年前死亡,還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10年期限,所以小萍可以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透過這個例子也要提醒大家,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不要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如果要提供也務必要將委託的目的、效期與委託範圍事先約定清楚(小萍可約定如:就本人應繼分權利辦理繼承),如果未經同意卻被使用在委託範圍之外,使用的人就涉有偽造文書的問題。畢竟印鑑證明幾乎等同本人的意思表示,在交付出去之前記得多做一些自保的預防工作,不可不慎。

註釋1: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註釋2:民法第1144條第1項: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註釋3: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註釋4: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說明: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是指概括的就繼承人原有的資格或地位請求確認,以及回復在繼承法律關係上的一切權利(參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730號判例),在繼承人請求回復繼承權時,可同時請求無正當權利的繼承人交還應繼承的財產。其行使的方法,可以向法院以訴訟的方式提起,也可以向直接侵害繼承權的人要求。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