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人失智,除了照護問題,應該先做哪些事確保他的財務安全?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信託
- 監護宣告
一、在意思清楚時趕快做
1. 授權書
在父母還有行為能力時就應該由父母簽訂「授權書」、或由父母及子女共同簽訂「照顧承諾書」清楚授權負責照顧自己的兒女或親友,一來讓負責照顧自己的人可以合法的為法律行為、照顧上也有一些方向;二來明確區分出誰才是真正有權代理自己的人,也可以讓其他肖想自己財產的人可以知難而退。
而父母如果在還沒有簽訂「授權書」或「照顧承諾書」之前就已經中度或重度失智,而無行為能力時,照顧父母的子女如果要合法的為父母為法律行為的話,就應該要為父母選定監護人,才能合法的為父母處理事情。
2. 信託
將財產成立一個「自益信託」信託財產登記於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之意旨,管理信託財產,管理財產的利益由委託人自己享有。以信託契約拘束受託人之行為,並避免不肖的兒女覬覦信託財產。
3. 遺囑
預先立好遺囑,讓財富可依照自己的意思分配。
二、聲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程度不同
1. 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2. 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二)監護宣告的流程(聲請須備資料各法院可能有不同,應洽各法院訴訟輔導科)
準備聲請狀、醫院診斷書(選擇性)、需要被宣告的事證(選擇性)、聲請人及受監護人戶籍謄本,聲請費1000元;聲請鑑定費6000~8000 ->向法院聲請->法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法院裁定應為監護宣告並將要旨公告、選定監護人、命開具財產清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三)效果不同:
- 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輔助宣告:法令規定的行為須經輔助宣告人同意: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四)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
(I)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II)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向聯徵中心辦理當事人信用註記。
- 『即日起不再辦理貸款、信用卡』,可以由失智者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臨櫃親自辦理;或是上網下載申請資料並附上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健保卡、駕照、護照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影印本3.新式戶口名簿(不限式別)影本,填妥申請資料後郵寄聯徵中心辦理。
- 由於金融機構在核卡、核貸之前,一定會向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資料,從而在聯徵中心註記後,金融機構就必須按照註記的內容去辦理核卡、核貸動作。
- 在聯徵中心註記後因個資法關係,並非所有人都可以知道註記的內容,所以該註記除金融機構外,對一般人應無公示的效力。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