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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婚姻家事

夫妻婚後買房共同持有,離婚房產如何處理?-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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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
  • 房產

小薇跟智翰婚後於102年共同買房並登記在兩人名下,持分各一半,但107年兩人因個性不合,決定結束這段婚姻,也不想再共有房產,小薇跟智翰有哪些方法可以運用?

 

一、 將房產出售予他人並分配價金:

兩人可以一起出售房產給第三人並且依照持分比例、過往貸款繳納比例彼此協調分配買賣價金,優點是方便快速,但往往離異夫妻就出售價金多少、彼此分配價金多寡很難溝通達成共識,因此執行上困難重重。

 

二、 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金錢找補予另一方:

若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方式為「雙方同意由智翰取得房產全部所有權,小薇應移轉房產1/2應有部分予智翰」、「智翰應給付小薇新台幣若干元」,意思其實就是由智翰買下小薇的房產持分,但在這裡不是以「買賣」為過戶原因,而是運用雙方因離婚而發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過戶原因的好處,智翰可以因此節稅,除了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契稅外,房產取得日會以當初小薇取得之102年來認定,智翰若之後再出售房產,還可以避開「房地合一稅」。

 

三、訴請分割共有物:

若雙方真的談不攏,一方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藉此消滅共有關係。跟前面兩個方法很類似,只是由法院判決來介入處理。

 

四、最後提醒--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訴訟本身無法處理房產之「分割」問題:

常有人詢問律師,是否能夠起訴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然後要求法院判決時「分割」夫妻所有之不動產?答案是不行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只能判決誰應給付誰多少金額,並非如同遺產分割一樣直接將所有夫妻婚後的財產予以一一分割處理。

 

以上幾種方式如何選用,主要要綜合考量小薇智翰之間溝通協調、稅務問題以及離婚處理狀況而定,如果不是很清楚該如何選用,建議尋求專業人士意見的協助,以訂出具體的策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