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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婚姻家事

養兒防老?受扶養的要件-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扶養

最近,遇到許多年邁的父親、母親,來問林律師,我的子女大了,又有正當的工作,收入穩定,如今我年老沒有辦法工作,子女沒有主動給我扶養費,我到底可不可以直接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呢?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般指的是父母親)為第一順序之受扶養權利人。分別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

 

然而,我國民法對於受扶養的要件,有特別規定在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條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受扶養權利的人沒有資產、財力,條文所謂「無謀生能力」是指受扶養權利的人不具有勞動、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等情形。

 

因此,父母親雖然是第一順位的受扶養權利人,然而父母親受扶養的要件受到民法第1117條的限制,也就是說,父母親受扶養的要件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但是不限於「無謀生能力」。舉例而言,父母親即使有工作能力,但是生活無法維持,名下也沒有資產,就符合受扶養的要件,而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反之,父母親若是名下擁有資產財力,就不符合受扶養的要件,而不能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所以,若是父母親符合受扶養的要件(生活無法維持),就可以訴諸法院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由法院依照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之規定來判定扶養費用數額。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