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來防老,要符合這三點!-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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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則新聞,老爸爸在市場裡賣麵,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關係,從早到晚一天只能賣出五、六碗麵,換句話說每天只有$200到$300的收入,根本沒有辦法過生活。
所以跟他的三個女兒請求撫養,法院調查到女兒名下都有房產,所以就算女兒的收入並不多,但判決每個女兒每個月要支付給爸爸$3000元。
我們不針對個案。一般來說,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只要符合三個要件:
1.自己沒有錢可以生活
因為法律的要求是自己的財產不能維持生活,才能向子女請求。
當自己年紀大,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以過生活的時候,就可以請求子女撫養,但如果自己還有錢可以過生活,或是有不動產的時候,就無法請求撫養。
但是有些長輩只有居住的房屋,但是沒有錢,算不算是「不能維持生活」呢?
房地價格不低時,雖然只有一間,供自己居住用,仍會被認定「有財產可供生活」,因為房屋有變賣的可能,賣了換小間房屋,或是賣了就有錢生活。
在法院實務中,如果不動產價值很低而且是自己難以居住的地方,也有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的案例,因為人還是需要住的地方。
法院是依個案認定,並沒有一個房地產價格標準。
2.兒女有錢
兒女必須名下有財產,兒女財產豐厚時,就必須要支付父母親生活所需,如果沒有辦法證明父母每個月的需要,父母可以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消費水準(每個縣市地區不同)請子女支付。
但是如果兒女財產不多或收入較低,法院會減低扶養的程度,這個也是個案認定。例如:王爸只有一個兒子,沒有存款,沒有房子,每個月薪水$30,000 ,還要養小孩12,000,每月支付房租要$8000,雜支至少$5000法院就不可能要求兒子每個月付給王爸$10,000。
3.之前有盡扶養責任
如果父母親在孩子出生後,沒有正當理由下,沒有盡到任何撫養義務,未來老了,孩子可以主張之前父母親沒有撫養他,老了就不用撫養父母親。
如果父母親之前對子女有嚴重的虐待、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節重大的時候,子女也可以主張不撫養。
父母一輩子辛辛苦苦、無怨無悔拉拔子女長大,如果父母親真的有需要,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子女需要撫養父母,不要「被動」等法院公文來了再說,子女何妨「主動」撫養照顧父母,心情跟氣氛都會比較好。
當然,我們期待我們這一輩子都很富有,兒女時常回來跟我們相處,並不期望兒女撫養我們,現在就好好學習投資、規劃財產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