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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婚姻家事

離婚時約定一方應將財產過戶給子女,離婚協議書該如何設計?-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財產
  • 離婚

阿宇和小禎婚後育有一名子女盼盼,兩人感情不睦,在盼盼8歲時協議離婚,阿宇答應小禎在盼盼成年後,要將名下一棟房屋過戶給盼盼,則離婚協議書該如何設計,以保障小禎和盼盼的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離婚協議書的契約當事人,只有阿宇和小禎,而沒有盼盼,所以一般情況下,若阿宇違約,只有小禎可以請求對方履約,盼盼對阿宇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然而,本案中,阿宇和小禎兩人約定的內容,牽涉到第三人也就是盼盼的利益,所以,此時建議用所謂的「利益第三人契約」來保障盼盼的權利

 

所謂「利益第三人契約」,依照民法第 269 第1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也就是阿宇和小禎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約定「小禎得於盼盼成年時向阿宇請求移轉房屋予盼盼」外,另再加以約定「盼盼於成年時得向阿宇請求移轉房屋予盼盼。」,讓盼盼不用透過小禎,自己也可以直接向阿宇為請求,更加完整保障盼盼的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