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可否反悔?-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拋棄繼承
林律師曾經和大家談過,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做法,然而有些人則是在辦理「拋棄繼承」後,後悔了,想再繼承已經拋棄後的遺產,究竟法律上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合法向法院為之,就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民法第1174條1、2項、第1175條規定參照)。實務見解認為,若是「撤回」已經發生效力的拋棄繼承,法律上不生撤回效力,理由是一方面因為撤回是指對於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歸於消滅之表示,然而就已經發生效力的拋棄繼承「撤回」,不符合「撤回」在法律上的運用,另一方面則是考量避免影響其他共同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及有礙繼承關係的安定,因此無法向法院「撤回」已生效的拋棄繼承。
不過,拋棄繼承權是屬於單獨行為即單獨的意思表示,若是「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而依法得撤銷的情形,像是意思表示被詐欺、脅迫或是意思表示錯誤的情形下,還是可以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然後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實務判決曾有一例,是以「拋棄繼承」人遭其他繼承人提供不實的遺產資訊,導致誤判遺產情形,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判決認為「拋棄繼承」人係因被詐欺而得主張撤銷,因此判決將遺產返還給已為「拋棄繼承」的繼承人。
但是,這種撤銷「拋棄繼承」的成功案例並不多見,因為主張被詐欺、脅迫或是意思表示錯誤之「拋棄繼承」人,需負擔舉證責任,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所以,決定是否要「拋棄繼承」,一定要謹慎為之,一旦合法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會面臨重重挑戰,反悔的成功機率不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