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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婚姻家事

前夫(前妻)把孩子搶走了,我該怎麼做?-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監護權

小明和小美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小花,兩人最終決定協議離婚,並約定雙方的孩子小花由小美單獨監護,小明則可以在每週六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去小美家接小花出去玩,原本小明都按約定探視,但某天小明在探視時間帶小花出去玩後就再也沒有送小花回小美家。當小美打給小明時他卻只說:「小花不想跟你回去」,從此便拒不聯絡,心急如焚的小美可以怎麼做呢?

第一時間小美可以先報警,因小美是小花的親權人,可以請求警方協同至小花被留置之處尋找小花,若是不知小花的去向,亦可提報失蹤,透過警方協助尋找小明和小花的下落。

 

但若小明拒絕交出小花,小花可向法院提出「交付子女」的聲請,因為依照小明和小美的約定,小美是小花的親權人,小明把小孩搶走的行為已妨礙、侵害了小美行使親權,小美在法律上是有權利排除任何妨害他行使親權的行為,因此小美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命令小明將小花還給小美。

 

取得法院交付子女的裁判後,若小明拒絕配合,小美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但法院為了維護小孩的身心靈,通常不會直接用強制力帶走小花,而是會先發自動履行命令要求小明交付小花,如果小明仍不履行,法院一般會先處以怠金,直到怠金都沒有用的情況下,才會考慮直接用強制力讓小明交出小花。

 

另外,小明將小花帶走,讓小花脫離監護權人小美可照護、監護範圍的行為,尚可能觸犯了刑法的略誘罪,小美也可以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好讓小明有受檢調機關調查、追訴的壓力而進而交出小花。

 

因此,在前夫(前妻)把小孩搶走的情形,是可以採取民、刑事法律途徑的,但也須有心理準備面對繁瑣的調查、審理與執行過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