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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有限公司無執行業務股東對公司負責人的監督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某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由甲擔任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乙、丙懷疑某甲收受廠商不當利益及公司帳目作假欲查核公司帳冊,但甲以乙、丙無此權限而拒絕,乙因此而欲參與公司之經營。此外,甲私下成立另一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名義上均由他人擔任(人頭),惟並未經乙、丙之同意。 一、乙、丙可否要求參與公司經營?可否查核公司帳目? 二、甲可否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其他事業?

一、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負責執行業務的董事,須經2/3以上股東同意才能擔任。因此,若乙能取得丙的同意就可成為董事參與公司經營。另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甲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的義務,故甲拒絕乙、丙查帳並無理由。若甲拒絕的話,以上兩種情形,乙、丙均可向法院訴請甲履行義務。此外,乙、丙亦得依同法第110條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但須符合出資繼續一年以上且出資比例達資本總額3%以上的要件。

 

二、依公司法第109條第3項、第109條第4項準用第54條第3項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除非在事前先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2/3以上股東同意,否則甲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因此,若該公司業務與原公司之業務屬於同類型而甲實際上有參與經營的話,不論該公司名義上的股東、負責人或董事是何人,甲均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乙、丙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須注意一年之短期時效(自所得產生時起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