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創與抄襲怎麼分?告侵權有時效性嗎?- 施宥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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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作曲者吳健成2020/6/2一早在自己臉書上發聲明,指出自己是「CHINA」這首歌作曲部分100%完整著作權利人,博恩二創這首歌,他提出一個訴求,「請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無須賠償給我,但請將違法獲利,捐給台灣公益組織」。
舉手發問,恩典法律事務所型男律師施宥宏來解答。
Q:二創跟抄襲到底該怎麼區分呢?
A:二創跟抄襲是個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就他人的著作都是禁止重製,重製代表任何方式的重複製作,就是後來的創作者接觸過原先的著作,因而創作出類似、實質近似的作品,就屬於重製。
而有重製的動作後,因而造成原創作者的著作權受損,就有侵權的產生。
Q:被侵權者,可主張違反什麼法條 ,如果經過好幾年才發現還能夠主張被侵權嗎?
A:被侵權者可以直接主張違反著作權法,而觸犯民法第184條而主場損害賠償,在損害賠償的時效上,是有時效規定的,在知情的情況下,需要在2年內提出,不知情的話,則需要在損害事實發生後10年內提出,不然侵害人就可以用時效抗辯來主張拒絕給付賠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