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經濟能力會決定子女的監護權嗎?-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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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武和小文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3歲及8歲,近日夫妻二人正在協議離婚,但為了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而僵持不下,阿武因為家中開公司,月收入有15萬以上,小文只是普通上班族,月收入僅有3萬多元,雖然兩名子女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但是阿武卻嗆聲自己的收入是小文的五倍以上,上了法院一定會贏,要小文自動放棄,但實務上,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時,真的只看經濟能力嗎?
法院絕對不是僅看經濟能力!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且有七大原則可參考:
一、幼兒從母原則:
幼兒通常指的是0-3歲,因此階段可能尚需有哺乳等問題,子女對母親之依賴性相對較高,故這區間年紀之子女,會優先給母親擔任監護權人。
二、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子女年滿7歲之後,法官會綜合考量子女的意願。
三、現狀維持原則:
指的是法院在審理時不會想要輕易變更子女現狀的生活型態。
四、手足不分離原則:
倘若不是只有一位子女,法院通常不會將子女分開給不同監護權人,因為手足的陪伴也是能降低父母離婚對孩子衝擊的重要因素。
五、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在這邊才會來比較父母兩者間的居住環境、經濟能力、教育理念、與孩子的親子關係…等等,所以其實「經濟能力」,不過是適性比較中的一部分。
六、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衡量在子女日常生活上有事實上提供較多關心的人,以具體行為作為判斷基礎,以避免如幼兒從母原則的性別偏見。
七、善意父母原則:
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衡量一方是否有阻礙另一方與孩子碰面或剝奪另一方對孩子教養的權利,避免有一方為了搶監護權而將孩子帶走藏起來的狀況發生。
綜上原則,案例中的小文其實擁有許多優勢,例如因有名孩子才3歲,則取得幼兒從母原則之優勢;有一名小孩已經8歲,倘若孩子因為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而表達比較想跟媽媽一起,則取得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之優勢;而當其中一名小孩明顯由小文擔任監護權人較符合子女利益,則依據手足不分離原則,另一名小孩同樣判給小文的機率也就提高。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只考慮「經濟能力」而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應該思考「如何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並於衡量各個條件後,盡力爭取。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