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4-04-0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遺囑與遺囑信託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 信託

一、 傳統上,父母為免下一代爭產、失和,常會依民法規定預立遺囑先行分配遺產。關於遺囑之種類,民法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各有其方式要件(詳見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規定),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遺囑人得自由處分其遺產。惟在遺囑制度下,遺囑人僅得分配其遺產而不能「管理」,若後代沒有妥善管理或隨意揮霍一空,「富不過三代」之情不難想像。因此,國外早已盛行遺囑信託制度,將遺囑與信託機制結合,除以遺囑分配遺產外,尚以信託行為進一步對遺產作規劃、管理,期望「富過三代」。我國傳統上素來重視家族興旺繁衍、保庇後代子孫,因此,遺囑信託制度在我國亦越來越受重視。

 

二、 遺囑信託係指遺囑人以遺囑之方式將其遺產信託予受託人(通常為信託業者),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如繼承人及其後代等)或特定目的(如公益目的)管理、使用、收益信託財產。遺囑人通常在遺囑中將其遺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財產運用之方式、交付收益之對象及比例等詳訂於遺囑中,於遺囑生效後(即遺囑人死亡時)將遺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內容來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因為於法理上,遺囑屬於「單獨行為」,而信託屬「雙方行為」,因此實務上多是由遺囑人另行與受託人訂立遺囑信託契約。又為免繼承人不願遵照遺囑內容導致遺囑無人執行,因此遺囑常會指定遺囑執行人以貫徹遺囑人意志。

 

三、 遺囑信託之優點在於遺囑人得以自由安排財產的分配及傳承,確保遺產可以依照遺囑人生前之規劃來運用,達成資產永續及照護後人的目的,因此遺囑信託有下列優點:首先遺囑人可將所有遺產依其意願作最完善的處置;此外,可避免子女胡亂揮霍或財產遭人謀奪;最後,透過妥善的規劃、管理,可使遺產生生不息,成為惠及後代子孫的「祖產」。惟應注意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因遺囑信託仍屬被繼承人處分遺產之情形,因此信託利益之分配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規定參照),否則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