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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資本額量力為之,千萬別虛報

  • 公司商務

老王中年失業,決定奮力一搏,自行創業開設夢想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資力有限只能夠出資50萬元,擔心資本額太低,往來的廠商不會給予比較好的交易條件,但又不想引進其他股東,讓自己綁手綁腳,所以決定跟朋友老胡借來200萬元,匯到公司成立戶頭,等到會計師驗資完畢後再還給老胡,這樣做合適嗎?

 

老王打的如意算盤並不合適。一家公司的資本額代表著財力以及信用,對於股東、跟公司交易的往來廠商以及債權人的權益關係重大,一旦造假,常常造成債權人、交易廠商求償無門,所以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若將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款登記成資本額,公司的負責人會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所以老王可千萬不能這麼做。

 

老王瞭解上述規定後,又轉念一想:不如我用公司名義借錢,再辦理增資,這樣還是可以有比較好看的資本額。這個方法也是萬萬不可的,經濟部在70年12月26日商49377號函釋明確說明,如果公司籌借款項充為資金登記為資本額,同樣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老王一樣觸法。

 

所以建議老王應該腳踏實地,先好好經營公司賺到第一桶金,未來把公司的盈餘轉成增資資本額,逐漸擴充公司的財力和信用,才是最好的經營策略,也不會誤觸法網。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