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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各行各業守護營業秘密,有方法!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公司商務

江師傅牛肉麵店生意興隆,是當地著名的美食,店老闆年事已高,希望將自己創想的牛肉麵獨門秘方細節傳承給他人,但又擔心配方會被人不當使用或散布,江師傅應該如何保護此商業機密?

 

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除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外,還包含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牛肉麵獨門秘方是店老闆的創意發想,若未向他人提出,應是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但是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還要看店老闆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係指「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換言之,若第三人可以輕易取得店老闆的牛肉麵獨門秘方,法院自無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性。因此,店老闆要有具體的作為足以說明確實有善加保守的意思,例如:載有秘方的書面文件鎖在保險箱等。

 

店老闆可與被傳承製作牛肉麵配方的對象簽訂保密協議與高額的違約罰款,以防範此商業機密外流。此外,常見營業秘密訴訟的案例為員工於公司離職後,甚至是在離職前即利用在原公司取得的客戶資料、設計圖、配方等商業秘密另起爐灶,原公司只好訴諸法律途徑,不僅要舉證「合致營業秘密之要件」,且要說明「已有保密的積極作為」:

 

一、此資訊不使不特定人獲悉

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對其營業技術或商業資訊分等級或劃分區域存放管理,例如:將資料上鎖、限制訪客接近工作區域或存放機密的處所、閱覽特定資料須有授權帳號與密碼等,且針對不同被授權職務的等級予以適當之管制措施,使非特定人無法知悉與閱覽其內容。要留意的是,曾有主張保護營業秘密的公司雖然在記載配方的文件上記載「商業機密」,但對造舉證該公司曾以傳真方式將該文件交付他人,而傳真接受端為不特定之人,法院因此認定並未盡適當保密措施。

 

二、使人了解該資訊被當成重要機密保管之意

麵店或其他企業等營業秘密所有人有許多具體作法可行,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契約、於文件上標明「極機密」、「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員工教育訓練保密義務的遵守、回收並銷毀在會議上涉及重要資訊的文件影本等。

 

由於工商型態各異,因此各行各業涉及營業重要資訊的類型也不一而足,所以,何謂「已盡合理保密措施」沒有一定標準,而須個案認定。一般而言,法院實務認定的判準並不寬鬆,企業若能預先有保密的意識,在平時發展的過程中多做防護,將來若真有面臨訴訟之必要時,極可能就是致勝的關鍵。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