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要結合,如何促成? - 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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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務
A公司販賣嬰兒推車多年,信譽良好,且獲益穩定,但因少子化,銷售數量逐年下降。為了提升產業競爭力與整合資源,A公司擬和同樣販賣嬰兒推車的B公司合併,A公司依法向公平會申報,公平會審核的標準是什麼呢?
公平會對於產業申請結合是否核准的主要評斷標準為兩者的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如何,是否會造成過大的限制競爭效果,例如市占率過高,造成某事業獨霸市場的結果。從過往公平會許可結合的案例來看,往往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原有市場影響不大
在Sivantos與Widex兩家助聽器公司成功結合的案例,公平會認為該市場仍有國內外多家業者競爭,且假使兩家於結合後提高商品價格,交易相對人仍可轉移交易對象,不致對市場造成過大的影響。相對地,錢櫃與好樂迪數次申請結合未被核准的主要原因就是主管機關擔心兩者結合後市占率過高,其他業者難以抗衡,有壟斷市場的可能。
二、結合可整合資源,提升競爭力
產業的結合必須具備或提升整體經濟利益,例如美商KKR(國際投資機構)與李長榮化學工業的結合案,公平會認為有助於吸引其他外資投資我國,對整體經濟有所助益。另一個成功結合的日月光與矽品公司,也是因結合後可降低研發成本,提升產業技術,有助於提升整體競爭力。
為促成A公司和B公司結合,我們可以主張在嬰兒推車市場的占有率雖會增高,但市場上仍有眾多嬰兒推車公司與之競爭,並不會因為兩家公司的結合導致其他品牌無法抗衡。而且,A公司和B公司結合後就算提高產品價格,消費者仍有其他的選擇,不致造成市場壟斷。在整體經濟利益的部分,A公司和B公司可以強調並舉證就嬰兒推車的製造技術或推廣行銷各有優缺點,其結合可以整合資源達成互補,增加經濟效益,使消費者以同樣價格能買到品質更佳的產品,也提升嬰兒推車產業的競爭力。
此外,企業結合時為避免被主管機關判斷為有壟斷市場之虞,特別是營業內容近似的企業間,可從做大市場的大餅作為突破口,也就是說,在企業多角化經營的發展下,不是僅提供單一產品或服務,如此一來,企業結合不致被認定為造成過大限制競爭而核准的可能性,也會相對提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