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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競爭對手發函給客戶指控我侵權,我該怎麼辦?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A公司老闆和客戶聚餐時,客戶告訴他,最近收到B公司寄發的警告函,內容係稱A公司製作的藝術花瓶抄襲B公司的設計,侵害B公司的著作權等,A公司該怎麼因應呢?

企業從研發、製造到販售產品,必須投注相當多的成本,如果競爭對手任意地對別人的客戶或者是潛在的交易相對人寄發函件,則被指稱為侵權者的公司商譽將會被損害,更會影響到伊以後的生意,甚至遭交易相對人質疑而被退單或解約等,損失將難以估量。我們或可解讀為這是一種商業競爭模式,不過你知道嗎,警告函是不能亂發的!

 

為避免產業競爭對手間以濫發警告函來影響交易秩序,成為不正競爭的手段,發函者須依循公平會頒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亦即事業必須在經法院一審判決或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才得以發警告函,或是在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等請求排除侵害,以及在警告函內載明著作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發函者即使未符合以上程序,也必須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等(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二項),否則會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違法行為,因此受到公平會的裁罰。

 

警告函沒有一定的格式,像是公開信、律師函、敬告函、廣告啟示、臉書等社群網站工具、事業之公開資訊網頁、事業之電子郵件都包含在內,實務上有公司在網站上散布他人抄襲其產品的不實資訊,公平會亦認定是不當散發警告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進行裁罰。

 

因此,B公司如果沒有踐行通知A公司排除侵害通知的相關程序,即向A公司的交易對象發函,A公司可以向公平會檢舉,捍衛品牌名譽及其應有的權利。

 

※參考條文及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02107號參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