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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持股過半,股東可直接召開股東會嗎?

  • 公司商務

老胡在友人福哥的遊說之下,願意支持朋友,出資取得好棒棒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權,但是自己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而是放手讓福哥當董事長去經營。沒想到經營沒幾年,福哥態度大幅轉變,根本無心經營好棒棒股份有限公司,老胡決心要更換負責人挽救公司,但是擔心福哥用董事長的權限阻擋股東會議案,老胡要怎麼處理呢?

107年公司法大修,其中一個修法焦點就是新增的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持有公司過半股份三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不用再如舊法時代,要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且前述規定的股東不限制只有一人,可以由多數股東聯合一起,只要股權合計過半並持股三個月以上就符合召集要件,案例中老胡持有60%的股份,持股時間也超過三個月,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撤換或改選公司董事

 

由於新法規定有利於股東,相對來說公司的經營階層就容易受到經營權的挑戰,尤其是規模較大,股權分配較複雜的公司,經營者很可能無法隨時掌握過半的股權,所以更需要用心爭取股東的支持及信賴。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173-1 條第1項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