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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股權移轉應「背書」及「交付股票始生股權轉讓效果」 - 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公司商務

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各有40%、30%、30%的股份,今甲希望在公司經營上擁有較大的影響力,已與丙談妥購買丙20%的股份,不料,甲丙雙方簽完股權轉讓契約書,要辦理過戶手續時,丙才告知甲其股票已遺失,甲一方面希望丙取得新股票時才支付股款,另一方面又擔心丙將股份改賣給乙,甲應如何是好?倘若丙提議請公司先製作好新的股東名簿,請乙來一同簽名確認新的持股比例,是否就不會有問題?

「股票」是公司所發行表彰「股份」存在的有價證券,當公司就其「股份」發行「股票」時,公司之股份轉讓即須以轉讓股票方式為之,而「記名股票」的轉讓方法,依公司法第164條規定,須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方式轉讓之。再加上股票屬於動產,動產物權之讓與,還要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因此記名股票之轉讓,出讓人必須要於股票上「背書」並將股票「交付」,始生轉讓效力,至於是否變更公司股東名簿之記載,則非轉讓之要件。

 

不過,雖然丙因為股票遺失,尚未能將確實將股份轉讓給甲,但當甲、丙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契約書後,此股份轉讓之約定仍已產生拘束雙方的效力,視該股權轉讓書的記載,如果也已經載明股款,丙可依約向甲請求股款,甲則有權請求丙過戶股份,並可約定違約條款。因此,甲原則上無須擔心等太久就買不到股份的情況。 至於丙所提議之方式,公司是否容此做法仍有疑義,在公司內部登記上,縱使甲、丙再於新持股比例之股東名簿上簽名,其效果亦與股權轉讓書類似,均只有債權效力,即便加上乙,仍舊無法確保沒有其他人持有丙之股票出面主張權利。 倘若甲因擔心到丙可能違約不賣,或因情勢問題而決定現在就先支付股款,則甲最好先將丙日後無法完成過戶時之違約責任約定清楚,才能有效的保障權益。抑或甲可以主張採取先將股款信託,待確定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後再行給付予丙,這會是最保險的方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