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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民事案件

老闆可否以體格或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僱用勞工?

  • 民事案件

俊明是個愛打電動的宅男,因為疏忽對視力的保健,導致有一隻眼睛的視力受損幾近於零,但另一隻眼睛的視力還算正常。最近去應徵旺福科技公司的品檢人員,但負責面試的主管卻以俊明的視力未符合標準為由,不予錄取。俊明聽了很不服氣,覺得自己雖然有一隻眼睛的視力受損,但是他另一隻眼睛的視力是正常的啊,公司用這樣的理由拒絕僱用他,這樣合理嗎?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列舉多項雇主對於求職者不得予以歧視之項目[1],其中即包括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雇主如違反者將受到新台幣30至150萬元的罰鍰[2]

 

實際上雇主如果設定「體格」上的限制以篩選員工,往往也限制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然而是不是雇主只要設定某一些「體格」上的條件就當然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呢?實務上要視個案所設定的條件是否為「執行職務的合理需求」而定,例如以下個案所做限制就屬合理而不違法:某航空公司為求能夠開啟機艙上方行李箱而就空服員身高為一定要求、某科技公司產線品檢人員因需判斷產品有無瑕疵故要求矯正後視力必須要在一定標準以上之條件等等。

 

雇主為確定員工是否適於從事工作,更可以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請求職者進行體格檢查[3],縱然為身心障礙者,若是不符合雇主所定的「合理限制」的話,雇主仍然可以拒絕僱用。

 

因此老闆是否能以「體格」等狀況拒絕僱用則需看個別產業、工作實際需求而個案認定,不能一概而論的。


[1]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21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