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7-06-1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員工闖禍,老闆要連帶賠償?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謝依涵殺人案件震驚全國,而最高法院對於媽媽嘴案件中,雇請謝依涵的負責人要與謝依涵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同樣對企業主投下了震撼彈,為什麼員工闖禍,公司要賠償?而連帶賠償又是什麼意思?老闆要如何防範?

 

法律的原則是”好漢做事好漢當”,每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需要對別人的行為負責。例如,自己開車撞傷了人,自己要負責,但是如果是在上班時間,開公司的車子送貨,闖紅燈撞傷了人,因為是在”執行職務當中,違反交通法規而把人撞傷,這時候公司就不能夠置身事外,因為員工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司的行為,所以公司就必須跟員工共同負起賠償的責任。而這種賠償的責任是連帶的,也就是被害者可以選擇向公司或是員工直接求償全部的損害,如果向公司求償,最後公司賠償後,再向員工求償。公司不能向被害者主張直接向員工求償,選擇權在於被害人。

 

公司(老闆)免除連帶賠償的責任也有方法的,如果員工並沒有”不法”侵害別人,也就不需要賠(例如:員工遵守交通規則送貨,是對方闖紅燈才相撞,事故發生責任是由對方負責),如果公司在選任員工或監督其職務時也都盡相當的注意,或者公司認真的注意或監督下卻無法避免,仍然發生了事故,公司才不需要連帶負責。公司必須注意以下三點,來保護公司:

 

  • 徵員事前充分了解:面試員工要特別注意品行、工作的能力以及之前的經歷。
  • 定期給予教育訓練:錄取後,必須讓員工有足夠的能力,避免傷害他人,另外對於員工的身心靈成長也要多加關心。
  • 監督通報機制完善:對於工作場合的監督制度,以及設立有異樣事情的通報管道,來減少意外的事故的發生。媽媽嘴案件中,最高法院也針對飲食店內沒有建置異狀通報流程,以及沒有監督機制,故認定雇主沒有盡到監督責任而無法免責。

 

最後,法律上還有最一項規定,公司就算能夠證明選任受雇人以及監督已盡注意而無需負責,但是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斟酌公司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要求公司賠償,公司賠償後再由公司向員工主張,所以老闆更要注意員工執行職務的狀況,除了照顧員工更要保護客戶,並且投保適當的責任保險或意外保險,把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公司才不會有所損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