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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解散遭股東刁難-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阿珍的公司成立後,從未有過任何買賣紀錄,目前打算要解散,所有股東的資金也都欲辦理退回,但誰知阿珍要辦理公司解散時,卻有其中3位股東百般刁難,無論如何就是不願意簽名同意,所以目前只好辦理停業登記!! 想請問: 1.有限公司如何辦理解散? 2.政府在何種狀況下會介入認定這是空頭公司,然後強制介入關掉這間公司?

1.公司解散事由有三:

任意解散(此指基於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意思而解散)、命令解散裁定解散,阿珍的公司中既然有3位股東刁難不願意簽同意書,那麼只能尋後兩種屬於強制解散的方式來處理。其中,「公司法」第10條有關命令解散的規定:「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雖然您已經辦妥停業登記,然而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I.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II.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III.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換言之,停業登記有其時限,倘若在時限過後並未再次即期辦理停業登記,等到停業時限一過,主管機關即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該公司。

 

2.須附帶一提的是,「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公司並非在解散登記後其法人格即立刻消滅,必待在清算時期內將相關財產結算的工作了結完畢,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公司才稱得上是完全清算結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